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批准。
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