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亿企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2-01 01:51:09 [举报]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批准。
法人住所的变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
(2)公司法人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管辖的范围。公司法人迁移出原登记主管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根据新所在地登记主管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公司法人凭迁移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据地登记主管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原因
经营运作由于内、外部因素发生了变化,原在开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已不再适应新的经营要求,需改变原有的登记事项;
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须向办理开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申请变更事项等重新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收缴原营业执照,发给新的营业执照。凡改变公司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均须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与财务人员关系密切的为注册资金的变更(增减资),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相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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