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
提供国际货运、租船订仓、出口报关、许可证申请、商检查验、银行信用证结算、单证制作、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口投保等化服务。
代理进口:
提供国际货运、进口换单、单证制作、进口报关、许可证申请、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代缴关税、二次放行、提货退箱、国内运输、对外付汇、进口核销等服务。
出口方面,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目前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优松劣紧”的方针为级别高、信誉好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使我公司在出口报关、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方面获得更多优势。
进口方面,由于利用下设报关行的优势,在进口货物到港前即可进行“予录入”,且在各港区长驻报关员、三检员、配有车队提货,省去了从进出口公司——货代——报关行——车运的流转环节,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便于了解和控制整个进口过程的操作,在短的时间内提到货物,一直受到客户的好评。由于公司在各开户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因此在对外付汇方面实行“当日到帐,当日付汇”的方式,能为客户提供效的服务。
我公司认为“贸易本身的实质即是提供一种良好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我公司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许多公司或业务人员很想发展海外市场,他们有产品、有客户,却不了解进出口实务的操作环节和技巧,或苦于没有进出口权或进出口渠道,而白白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因此我公司目前正利用自身精通并熟悉进出口贸易的优势,积极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提供进出口操作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降低成本并让利与客户,完服务+低廉的价格=客户的满意。2014年是公司厚积薄发的一年,我们正以更加、敬业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良性循环的企业氛围、创造更加卓然的业绩。
外贸代理企业采用代理方式进口产品的时候向进口单位收取的费用,它补充了外贸代理企业付出的本金成本加上酬金以上代理进口过程所产生的费用,是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获得服务费用的各项支付(包含代付款等)都需要委托单位承担。
进口代理公司制定进口代理收费标准的规定,是为协调进口代理公司和委托进口方与运用单位的权益,益于节省中间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的作用。
进口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分有:无进出口权需要进口出权的代理进口费用、拖车服务、报关清关费用、付汇所产生的费用等,常见进口代理收费用标准出口采购总货值百分比收费,同样也有些代理企业是按票收费,各个单位都有一个他们的收费标准大同小异,由于行业的竞争,这些价格一般是保密的很少会有公开的,所以要想知道真实的收费标准,直接的方法就是直接去咨询客服。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
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原因经地市级以上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凭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的,申报出口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