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件;
4、授权委托书;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申请延续;
2、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且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