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一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一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有限责任,并未在合伙企业的协议和注册登记文件中事先明确,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时,才有可能被确定。这种合伙企业形态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承担责任形态的位置具有互换性、交替性。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经核准等级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